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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章程
admin发表于 2018-03-09 13:26
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慈善组织)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志愿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供志愿服务并为慈善公益组织链接社会资源,推动慈善公益组织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公益人才职业化水平,促进慈善公益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志愿者培训服务;
(二)提供公益项目咨询服务、评估服务;
(三)提供公益会展、交流服务;
(四)开展慈善、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慈善公益服务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自临时义工登记起始,一年内参加本团体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累计满20个小时或累计参与满3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冒用本团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谨慎承诺并完成所承诺的志愿服务;
(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八)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增补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团体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修改、解释机构设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受客观条件限制,决议可以通过信息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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