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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告]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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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3-09
— 本帖被 爱飞扬公益 执行置顶操作(2022-12-12) —

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慈善组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志愿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供志愿服务并为慈善公益组织链接社会资源,推动慈善公益组织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公益人才职业化水平,促进慈善公益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提供志愿者培训服务;
()提供公益项目咨询服务、评估服务;
()提供公益会展、交流服务;
()开展慈善、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支持。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自愿从事慈善公益服务活动;
()个人会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自临时义工登记起始,一年内参加本团体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累计满20个小时或累计参与满3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冒用本团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谨慎承诺并完成所承诺的志愿服务;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增补理事、监事、监事长;
()聘任或者解聘本团体财务负责人;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审议修改、解释机构设置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受客观条件限制,决议可以通过信息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由本团体颁发聘书。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监事召开监事会议;
()签署监事会议工作报告、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或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12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此帖被爱飞扬公益在2022-12-20 15:1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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